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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新收顶格处罚 这些股民可参与索赔

编者按:2019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多家a股上市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st盛达因隐瞒重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而受到处罚。面对如此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购买该股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只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此,《投资快报》记者采访了专业维权律师,并确定了针对公司的索赔范围,供股东参考。此外,本月,监管机构还提交并调查了至少三家公司的信贷审批申请。投资者可以密切关注下一次调查的进展情况。一旦正式入场券落地,就意味着权利保护的帷幕拉开了。
圣盛达新受到最高网格处罚。
这些股东可以参与索赔。
2019年5月22日,四川盛达林业实业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59,以下简称盛达林业)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公告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2019]3号)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2019年5月21日发布公告,因未披露公司提供的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包括时任董事长江长征在内的五名相关方分别受到警告和罚款3-90万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升达林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是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对外披露重大担保事项。2、升达林业未按要求披露关联交易。3、升达林业未按要求披露重大诉讼。
据北京伟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邓律师分析,升达林业未能按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涉及升达集团和升达林业未能偿还部分欠款的诉讼。根据《上市规则》第11.1条“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庭审净资产绝对价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截至2018年7月23日,升达林业(熊、胡益益、秦亮、杨诉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2.12亿元,占升达林业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85%左右,触发披露节点。根据《证券法》第67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第71条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在7月25日前披露上述四起案件的相关信息,但公司直到8月28日才首次披露上述四起案件,2018
此外,2018年8月29日,盛达林业在《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资金占用和部分账户司法冻结情况自查的建议性公告》中提到:“根据对公司控股股东胜达集团、公司控股股东胜达集团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蒋长征先生、蒋长征先生的查询核实统计,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正常审批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为盛达集团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金额约为1.876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u2026。。。截至本公告日,升达集团已占用公司资本余额约63588302396万元(占公司最新经审计净资产的38.09%)%u3002。

股票600601(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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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律师根据上述事实,确定本案的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8年8月28日,即升达林业在证监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之日。故邓律师暂定升达林业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8月28日间买入ST升达股票,并在2018年8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起诉升达林业赔付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联系专业律师团队提起维权诉讼,挽回因升达林业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失。
5月份又添三公司被立案调查。
一旦处罚落地股民可维权。
2019年5月,又有多家A股上市公司因为信批问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此,维权律师表示,一旦正式的行政处罚落地,相关受损股民可以进行维权。
怡球资源。
2019年5月1日,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388,以下简称“怡球资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该公告还披露公司董事长黄崇胜先生,时任公司董事黄韦莛女士,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WONGSOONMING(王舜鈱,马来西亚籍)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受此消息影响,怡球资源在其后两个交易日下跌15%。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吴律师告诉记者,早在2017年10月26日,怡球资源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56号)及《关于对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7】0068号),因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缺乏事实依据,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黄崇胜先生、董事会秘书王舜鈱先生予以通报批评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林胜枝女士、范国斯先生、李贻辉先生、黄韦莛女士、陈镜清先生,独立董事孙传绪先生、耿建涛先生、李士龙先生予以监管关注。
由此看来,怡球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2017年即已经发生或被隐瞒。吴律师介绍,根据相关法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专业中介机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存在参与虚假陈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以及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也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600601(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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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需待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作出正式处罚决定方能提起维权诉讼。吴律师表示,在证监会正式处罚落地之前,还无法确定具体的可索赔时间段,根据以往同类案件,可以确定截止2019年4月30日持有怡球资源的投资者具备初步的索赔资格。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处罚,持有怡球资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即可索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联系专业律师维权团队,做好诉讼前期准备工作。
腾信股份。
2019年5月24日晚间,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92,以下简称“腾信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1901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腾信股份立案调查。同日晚间,腾信股份发布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一季报的更正公告,但更正原因为“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公司披露的公告中出现错误,公司现对此进行更正”,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也并未直接指向此次更正公告。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表示,根据目前已公开信息来看,暂时无法确定腾信股份具体涉嫌的违规事项,此次证监会的调查是就单一事项调查还是会延伸到往年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5月27日,腾信股份被调查后第一个交易日,腾信股份股价大跌,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能否索赔,郑律师认为,如果最终腾信股份被证监会调查确认信披违规,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挽回损失,目前暂定可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5月24日收盘前买入腾信股份股票,并且在2019年5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准备发起索赔。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维权预登记。
聚力文化。
2019年5月27日早,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47,以下简称“聚力文化”)002247)公告,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15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聚力文化进行立案调查。公开信息显示,聚力文化2018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净亏损29.31亿元,同比下降763.63%,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9.65亿元。此外聚力文化还追溯调整了2017年的报表,调减营业收入1.81亿元,调减净利润7238.09万元,而注册会计师未能就上述追溯调整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聚力文化追溯调整金额的准确性,故给2018年的聚力文化财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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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表示,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第一步,一旦聚力文化被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即可根据处罚结论提起索赔。张律师告诉记者,证监会的调查无法排除与聚力文化2017年年报追溯调整之间的关系,具体要等证监会的调查结论。目前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5月27日之前买入聚力文化股票,并且在2019年5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聚力文化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做好索赔的准备工作,待证监会处罚后正式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抱团取暖”维权平台持续开放。
澄星股份受损股民征集中。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78,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在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8月16日该调查才终于得出结果。之后,公司及多位相关当事人提出了申辩意见,直到2019年2月14日晚间公司才发布公告,称在2月12日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于近日收到证监会的最终处罚。这份处罚较之前的事先告知书晚了一年半,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原董事长李兴的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前买入澄星股份股票,并且在2015年12月23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目前南京中院已经接收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后续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股民与澄星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索赔纠纷。符合条件的股民可咨询专业律师团队,以免错失索赔机会。
调解结案大大缩短索赔流程。
方正科技股民还可加入起诉。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01,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12月20日,方正科技收到证监会的《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5月10日,公司被正式处罚。经查,方正科技、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兴”)等存在以下涉嫌违法的事实,具体包括方正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公司各经销商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因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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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定,方正科技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日为2005年3月19日,揭露日为2015年11月20日,对应的基准日为2016年1月5日。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应予扣除。张律师(微信:tz315-wh)介绍,在2019年5月5日庭审宣判后,原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本案示范判决生效后,同意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意味着,相比较于之前通过诉讼程序的投资者用了两年时间才获得一审判决,后续维权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调解大大的缩短索赔流程。符合条件的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索赔诉讼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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