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数字货币董事长「」

物联网数字货币董事长

拍案丨“国务院直管机构发行虚拟货币“?有人敢骗有人敢买

    “作为国务院直属的垂直机构,它现在出售一种名为‘数字盾’的虚拟货币,并将在未来成为该国的虚拟货币。内部消息称,它明天将翻一番。赶快购买它,获得丰厚的利润……”男子李茂祥以帮助购买金融产品为由,骗取受害人37.5万元。受害人不知道该产品是李茂祥公司开发的购物货币,并已被停止,公司也不知道李茂祥收到的付款,更不用说邮寄了。

    5月6日,《北青报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李茂祥因诈骗罪被判处6年监禁。

为他人购买37.5万英镑的金融营销顾问被捕。

    李茂祥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营销顾问。2016年9月1日和2日,他以帮助购买其公司的金融产品“数字盾”为由,骗取受害人李和郭的总认购金额37.5万元,该产品已汇入李的个人账户并使用。2017年12月13日,他被捕。

    根据李茂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7月,他负责在公司推广“数字盾”项目。该项目是公司于2016年5月和6月开发的互联网虚拟货币。据该公司称,这是一种国家认可的金融产品,有升值空间。购买过程是客户在互联网平台上开立账户,并将资金交给公司,公司给予相应的“数字盾”。购买人数越多,“数字盾”的价值就越高。

    2016年7月,李与李会面。9月2日,李彦宏在办公室的电脑上帮李彦宏开了一个账户,并将价值37.5万元的“数字盾”转入李彦宏的账户。“我从公司拿了一张空白股权证,盖上公司公章,填上相应金额的股权内容交给了李。我收到后没有把李的钱交给公司。”李茂祥表示,客户购买“数字盾”的正常过程应该是将钱转入公司账户,而不是他的个人账户。

物联网数字货币董事长

物联网数字货币董事长

    后来,由于公司平台上的账户无法登录,李彦宏要求公司退款,但公司拒绝退款,理由是李彦宏将钱转到了李彦宏的个人账户,李彦宏与李彦宏的线下交易违反了公司规定,李购买的“数字盾”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转让。

    如果你不能进入账户并返还资金,公司:项目已经停止。

    根据受害人李的陈述,他从李处了解到,他的技术公司是国务院直属的垂直机构。现在它出售一种叫做“数字盾”的虚拟货币。未来,“数字盾”将成为国家虚拟货币。如果进行投资,将产生丰厚的收入,并由公司给予相应的权益。“李茂祥说,公司内部有消息说‘数字盾’明天会翻一番多,所以我应该赶紧去买。他还说公司当天已经完成了工作,但作为公司负责人,他可以帮我尽快买,然后他会把钱转给公司。”。

    李某说,9月2日那天,他一共给李某翔汇款37.5万元,其中10万元是朋友郭某的。大概两三天后,他与郭某一起到公司向李某翔要收据,李某翔答复正在和公司协商,并给了2个股权证书,证书上均有公章。但是,之后他们发现账号无法打开,因联系李某翔未果,找到公司才得知,李某翔给的股权证是其个人开的无效证书。

    据该公司的董事长孔某介绍,公司主要经营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数字盾”是公司于2016年8月5日上线的一种虚拟货币,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数量有限,购买者越多,价格涨得越快,当购买者想卖了,就通知公司,公司会将其卖给别人,公司从中收取1%的手续费后将盈利的钱全部返给会员,“后来我认为这个项目的奖金结算模式可能违规,存在法律风险,便于2016年8月25日停止了该项目。”。

    孔某证实,李某翔于2016年6月28日正式入职,同年9月17日离职,期间负责推销“数字盾”项目。8月16日,李某翔花了41万元购买了“数字盾”。8月18日,李某翔想从公司领取市场提成用于开拓市场,公司要求用他购买的“数字盾”作担保,李某翔同意了,于是公司将他价值41万元的“数字盾”冻结了,并给了他市场提成。公司与李某翔约定该费用只能用于开拓市场,如果项目停止或会员退单,李某翔需将领取的市场提成交回公司,公司将他的“数字盾”解冻。

物联网数字货币董事长

物联网数字货币董事长

    直到当年9月7日,李某和郭某来到公司说他们于9月2日从公司市场部负责人李某翔处购买了价值37.5万元的“数字盾”,“他们听李某翔说已经将钱交给了公司,但是‘数字盾’这个平台打不开了。我告诉李某、郭某,‘数字盾’项目已经停止,而且我们公司财务说没有收到钱。”孔某说。

    9月15日,李某、郭某二人再次找来说李某翔承认购买“数字盾”的钱确实没有交到公司,李某翔只是将自己从公司购买的“数字盾”按比例转给了他们,并给他俩开具了股权证书。对此,孔某解释,李某翔的“数字盾”已经被公司冻结,而且股权证书是李某翔私自开的,公司并不知情,所以是无效的。

    据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项目介绍,证实数字盾项目是该公司自行研发运行的一个企业级内部流通虚拟货币(购物币)试验交易平台,并非国务院直管机构发行的。其盈利模式为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数字盾,可以在随后的会员不断跟进中,随着数字盾价格不断涨跌,抛出买进,进而获取中间盈利差价。企业盈利的模式为会员卖出或买进交易,都需要到后台结算,企业收取2%到0.5%不等的技术服务佣金。数字盾可以低价购买,高价卖出。凡屯币者自行私下交易,将数字盾转卖给他人时必须确保交易额的50%以现金交付公司,然后由公司再行发给卖出者本人。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翔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对李某翔判处刑罚。李某翔辩称其将自己所有的“数字盾”转让给李某、郭某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翔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物联网数字货币董事长

物联网数字货币董事长

    李某翔关于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的辩解,经查,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股权证书、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能证实李某翔虚构代二被害人向公司报单购买“数字盾”的事实,借机骗取二被害人钱款,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的合法转让行为不符合公司关于购买“数字盾”的正常流程,且未获得公司的授权及追认,无法改变其欺骗的行为性质。

    故北京东城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李某翔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责令李某翔退赔被害人的37.5万元。后李某翔不服判决,以其转让“数字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

    但在二中院审理期间,李某翔未提供新的证据。关于李某翔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其所称的合法转让行为既不符合某公司关于购买“数字盾”的正常流程,亦未获得某公司的认可,且“数字盾”项目平台仅仅正式上线试运行20天即被公司内部叫停,2016年9月1日,公司全面暂停此项业务推广,李某翔明知上述情况,依然于同年9月1日、2日利用个人账户收取被害人37.5万元,明显不属合法转让行为,故李某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李某翔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宋霞。

编辑/赵加琪。

发表评论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其中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本站联系邮箱:douxingdu02@163.co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