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


    在处理一起贷款诈骗案件中,笔者没有找到巨额特别是巨额的金额标准,并通过检索整理出相关的金额规定。

    2001年1月21日关于金融诈骗罪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研讨会纪要第(3)项,第四条金融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罪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确定财务欺诈金额时,应根据行为人实际欺诈的金额计算。行为人为实施财务欺诈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馈赠等的费用,应当计入财务欺诈金额。但是,应扣除案件发生前退还的金额。

    1996年司法解释无效,只能参照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新解释》进行处理。《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巨额”、“巨额”、“特别巨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省下发的《关于确定欺诈具体金额标准的通知》,确定公私财产欺诈价值的“大额”、“巨额”和“特别巨额”金额。各省立案诈骗的起点在5000元左右,数额巨大的一般在8万元左右,特别是数额巨大的,一般在50万元左右,根据年月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补充规定(二)《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第五十条的规定2011年11月14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2万元以上的,将被起诉。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确定的标准仍然是各省确定的诈骗罪立案标准。然而,2011年,贷款诈骗罪的标准实际上已经提高到了2万元。事实上,备案标准已经翻了三倍多,数额巨大的按当地标准处罚8万元,特别是50万元,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被告明显不公平。

目前,笔者只找到两个省院的具体标准。

朱义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江西省公检法《关于部分经济犯罪的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的会议纪要》规定,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规定的“数额巨大”;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高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41条规定,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希望最高司法解释机关尽快调整贷款诈骗罪中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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