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按照中央、省、州殡葬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和《龙山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具有龙山县户籍且居住在龙山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或长期居住在龙山县的非龙山县户籍人员自愿执行“两集中一统一”(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统一火化)的,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惠民殡葬奖补政策。龙山县户籍人员在州内其它县市死亡后,自愿执行“两集中一统一”且未享受死亡地相关惠民殡葬奖补政策的,凭死亡地殡葬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惠民殡葬奖补政策。经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惠民殡葬奖补政策。
二、县城市殡仪馆在试运营期间对火葬区范围内遗体免费接运。
三、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重点优抚对象及烈士去世后自愿实行“两集中一统一”的,其遗体接运、存放(冷藏)、火化、骨灰安放(安葬)实行免费,并提供简易骨灰盒1个。
四、在县城市殡仪馆集中治丧的,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在治丧倡导3天期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重点优抚对象、烈士等对象免收悼念厅租赁费用;普通群众减半收取悼念厅租赁费用。超出倡导期治丧的,不享受悼念厅租赁费用减免,并根据治丧时间按政府定价收取悼念厅租赁费用,对丧者家属集中治丧的一次性补助减半。
五、在县城市殡仪馆集中治丧,实行火化火葬的,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7000元的补助(其中集中治丧补助5000元、火化火葬补助2000元);在县城市殡仪馆集中治丧,实行火化并采取树葬、花葬、壁葬、抛洒骨灰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10000元的补助(其中集中治丧补助5000元、火化火葬补助2000元、生态安葬补助3000元)。
六、因公牺牲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愿实行“两集中一统一”的,其遗体接运、存放(冷藏)、火化、骨灰安放(安葬)实行免费,并提供简易骨灰盒1个。
七、骨灰寄存在县城市殡仪馆的,免收前3年寄存费。
八、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时限与《龙山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九、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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