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夏朝殡葬的信息

死亡,是人类永远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早期的人类,受制于生活方式、科学技术的落后,人均寿命短,并且有诸多无法解释的疾病、灾难,因此对死亡十分畏惧。他们相信,死后还存在着另一个世界,因此丧葬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经过历史演变,丧葬制度逐渐发展、成熟并走向礼制化,影响至今。

在新石器时代,由于人们生产、生活的分散性,使得各个氏族部落间的丧葬习俗显著不同,但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丧葬风格受到政治体系、社会风俗、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的影响,逐步呈现出系统化、制度化。商周时期,丧葬开始表现出浓重的等级色彩;而春秋时期各诸子百家学说的兴起,对丧礼制度的规格、仪式等也有了进一步影响。到了唐朝,国家开始直接干预殡葬制度,不仅将丧葬制式化,还为丧葬制度植入了“儒家精神”。

唐以后各朝,都沿袭了唐代丧葬的基本特征,可见唐朝对后代的丧葬礼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接下来,本文将详细研究唐朝丧葬制度的特征。

夏朝殡葬

唐朝丧葬的礼法特征

唐代开始,儒家权威全面恢复,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唐太宗李世民命房玄龄等人主持修订了礼书《贞观礼》,到了玄宗时期,再次不断完善,终制成了《大唐开元礼》,这是中国古代礼制的大成之作,对殡葬礼仪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唐代,各级官吏和百姓都要按不同规定治丧,不得僭越。对于死亡的称呼而言,三品以上官员死亡才可以称“薨”,四、五品叫“卒”,六品以下的百姓只配称“死”;对于陪葬明器而言,三品以上90件,四品、五品60件,六品以下为40件;对于死者口中所含之物,三品以上用璧,四品、五品用碧,六品以下用贝。除此之外,对葬礼所用灵车、旌旗、祭品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所有官吏和百姓都必须严格遵守。

唐朝的统治者将丧葬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使社会成员处于一个鲜明的等级体系中,在儒家礼仪的加持下,还应用了法律条文加以巩固,形成了周密而完备的丧葬体制。

夏朝殡葬

居丧制度的法律化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比于此前各朝代,达到了空前的完备程度。唐律以儒家思想为主,兼收道家以及法家的特长,将民间嫁娶、丧葬等都完整地确定了下来。其中,夏朝时就有出现的居丧制度,在唐以后逐渐成为一种法律的明文规定。

居丧,也称“丁忧”。当父母、尊长死亡并下葬后,应当守丧三年以表孝心。孔子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孟子》也说,三年之丧是夏、商、周三代的礼仪,传说舜崩时,百姓为之服丧三年。

《唐律疏议》里详细规定到:“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丧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予吉席者,各杖一百。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丧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而等。卑幼,各减一等。”

唐朝将居丧制度逐步法制化,子为父母、长孙为祖父母守孝三年,不得嫁娶或游乐;丧期内怀胎生子,也需处徒刑一年。居父母丧期间,兄弟分户或分财产,均处徒刑一年;得知五服以内亲属死亡的,必须立即举哀,否则有流放的风险。

为了全面法制化居丧制度,唐朝统治者还制定了严苛的刑罚措施,并大力推行,对于贵族官僚而言,也一视同仁。居丧制度的法制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民群众对于孝道的遵行,有利于统治者对人民的精神控制,对于维持社会统治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

夏朝殡葬

唐代的殡葬规格

唐朝是经济、军事等都尤为强大的朝代,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使得人们有足够的经济条件用于丧葬仪式中。从唐朝的统治者开始,厚葬之风气得以传播。

长孙皇后死后,唐太宗下令营建昭陵,虽然下令一切从俭,但事实上,昭陵面积达2公顷,壮观雄伟。整个昭陵一共修建了13年之久。

昭陵内部“宫室制度宏丽,不异人家,中为正寝,东西厢列石床,床上石函中为铁匣,悉藏前世图书。”(《新五代史》)

在帝王的带动下,隆丧厚葬的风气在全国兴起。官员们受限于礼法的规定,不敢僭越礼制,但平民百姓人数庞大,他们完全可以视自己的财力来准备丧仪。民间的富豪们,只要前来吊唁的人数众多,周期长,就可以将丧事办得轰轰烈烈。

尽管唐朝帝王也曾下令,对于厚葬越礼的百姓严加管束,但上行下效,奢靡的风气一旦形成,便竞相效仿,难以完全打压。再加上唐朝百姓生活富足,也有了足够的银钱来料理生后事。

夏朝殡葬

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孝道、宗法,反映到殡葬上,就是国家比较重视丧礼的等级制度,并且还将对父母的孝道延伸到死后。尤其是唐代,不仅将统治阶级对丧葬的态度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来贯彻,还力图引导人民的丧葬行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对丧葬的干预更甚。比如,宋以后,禁火葬、倡土葬,重视《周礼》的丧礼形式,并意图削弱佛教、道教对丧礼的影响。而清朝更是明文禁止民间的风水堪舆等,甚至以律法相威胁。

由此可见,唐朝将丧葬等仪式进一步法制化、系统化,对后世封建王朝的丧葬制度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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