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殡葬车收费标准( 沈阳殡葬车)

【沈阳广电记者:谢秋语】

各区、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为巩固我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遗体运输车辆管理,现制定本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7日

沈阳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服务,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运输车辆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遗体运输业务必须由各殡仪馆使用经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进行承办,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遗体运输业务。

第四条 沈阳市回龙岗殡葬服务中心承办市内遗体运输工作。各区、县(市)殡仪馆承办本地区遗体运输工作,根据群众治丧需求,允许跨区域运输遗体至指定殡仪馆。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划定区域,指定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车辆需经统一涂装并到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遗体坚持就近火化原则,严禁遗体外运土葬。因特殊情况需要境内异地运输的,应当经所在地及目的地区(县、市)级以上(含区级)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所在地或目的地殡葬服务机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运送。需要出境或者入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 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执行。

因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以及腐变的遗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运输,并就近火化一律不得外运,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第六条 全市遗体专用运输车辆需统一涂装,涂装工作由各殡仪馆负责,确保车辆标识清晰,内部清洁卫生。少数民族遗体专用运输车辆的标识设计及车辆使用由市回龙岗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七条 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应根据派车任务,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司乘人员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认真核对遗体身份、检查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收敛遗体时要做到文明操作,稳抬轻放,善待逝者。严禁不按规定擅自出车、公车私用,一经查实由所属殡仪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对运送至本单位的遗体运输车辆进行登记。一旦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属地民政部门,由属地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属于市级和跨区、县(市)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严禁擅自增加、冒充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运输遗体;严禁将备案登记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未经备案的非法遗体运输车辆转移或运输遗体;严禁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跨区运送遗体牟利(丧属确有跨区治丧需求的,根据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为原则提供服务)。发现上述情况可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24-88564421),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遗体运输车辆信息登记制度,对入院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登记比对,不得允许非法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入院。对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要及时报送属地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及劳务派遣公司的职业教育,严禁向中介服务机构通风报信,泄露逝者信息。

第十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严格查处车辆擅自拆卸座椅,改变车身颜色,拼装机动车,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从事遗体运输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本级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未经市民政部门备案的非殡仪馆车辆,擅自从事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区(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取缔。对于民政部门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拒不整改,仍继续从事遗体运送业务的,视同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27日起施行。

另据介绍,计划9月底前完成车辆外观改造,10月开始抽查检查。

沈阳殡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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