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协议(网络配图 侵删)
男方为了企业经营需要,将夫妻婚内房产抵押给借款人作担保,在未取得女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行为是否有效?本律师团队作出以下案例解说。
案情简介:
男张三与女李四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某市某地的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后因张三企业经营困难,向张三同学王五借款2000000作为资金周转。但王五要求张三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为,张三同意用其与李四共同共有的该套房屋为债务设立抵押,王五知晓该房屋的共有情况。后张三与王五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签署担保协议约定以前述房产为张三借款本息提供担保并代李四签字确认担保协议内容。协议签订后,张三将房产证交给了王五并伪造李四同意的聊天记录。后李四得知张三将房产证交予他人要求取回无果,对张三、王五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担保协议无效。
法律观点:
1、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内取得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涉案房产的登记信息可以印证该情况。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方,即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李四表示同意财产担保的微信聊天记录系张三伪造,并非李四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四从未授权或者同意张三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因此,聊天记录与代签的行为不能表明李四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给王五。综上,应确认担保协议中关于李四承担担保责任的条款无效。
综上,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抵押,应征得夫妻双方同意,即需要提供相应材料证明签署担保协议系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前谨慎才能避免事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各位有关于担保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可联系本律师团队www.szwxls.com咨询交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