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殡葬管理服务中心( 大连殡葬管理)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二号)

《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业经2018年6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本报讯(记者董国勋)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6月27日,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建公墓墓位(含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墓位,新建墓位(含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公墓应当设立节地生态安葬墓区。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减少地面硬化覆盖面积。禁止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格)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墓应当按照价格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墓位价格,依法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营性公墓墓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应当报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非营利兼顾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公益性公墓及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不得在散坟分布区域新建、扩(修)建坟墓

散坟乱葬是殡葬管理工作中难点问题,条例秉承革除封建陋习,倡导文明殡葬新风的理念,采取规划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对乱埋乱葬现象作出明确规范。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对公墓以外现有的散坟,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逐步迁移,或者就地深埋,不留坟头。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散坟除外。鼓励散坟迁入公益性公墓安葬。”条例中首次确立了散坟管理单位制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迁移的散坟加强管理,确定散坟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不得增加、扩大散坟分布的数量和面积,不得在散坟分布区域新建、扩(修)建坟墓以及从事销售墓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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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运至殡仪馆后七日内火化,因故无法按期火化需办理延期手续

加强对殡葬活动的规范和管理是条例主要立法目的之一。条例第三章在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的前提下,从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遗体的接送存放、殡仪车辆管理、遗体火化程序及骨灰安葬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为解决现实中遗体火化不及时,殡仪馆陈尸处理难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遗体应当自运至殡仪馆后七日内火化。因检验、鉴定等原因确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当到殡仪馆办理延期火化手续。对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和身份不明的遗体,殡仪馆、相关部门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告六十日。同时,条例还将我市殡葬改革取得的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如条例第二十九条对燃放鞭炮,抛撒或者焚烧冥币、冥纸、纸钱、纸扎实物,提供、使用、焚烧一次性花圈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在第四十条中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有效规范丧事及祭扫活动的同时,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鼓励和支持节地生态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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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将我市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发展海葬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鼓励和支持节地生态安葬。利用本市临海特点,发展海葬,建设海葬祭扫场所和设施。”同时,为了方便法规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在附则中对“节地生态安葬”的概念作出解释和界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节地生态安葬是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以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为基本原则,在殡葬服务单位指定区域内将骨灰安葬,安葬方式包括骨灰海葬、深埋、撒散、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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