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购买方和发行方税务处理原则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购买方和发行方税务处理原则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过渡金融产品被时常运用在具体的业务中。具体来说,可转换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
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
那么,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和购买方而言,其具体业务中的税务该如何处理呢?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其中提到了上述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原则。叶隐知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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