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一条龙收费标准( 西安殡葬一条龙)

在百度搜索“西安市殡仪馆电话”,结果首位显示的却是私人殡葬商店网页。西安市殡仪馆认为名誉权和名称权受侵害,将百度和该商店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索赔1元。

9月20日,该案在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百度表示,搜索是一种技术服务,具有一定中立性。其为客户提供推广服务,对关键词等没有限制。

殡仪馆代理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索赔1元只是象征意义的,目的是对百度等起到警示作用。她透露,类似侵权行为在其他搜索引擎也存在,之后不排除还会起诉其他搜索公司。

该案未当庭宣判。原被告双方表达了调解意愿,但具体调解方案尚未达成。

起诉:搜索结果存误导,扰乱殡葬管理秩序

此次西安市殡仪馆共起诉三名被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及西安市碑林区忠X堂日用百货商店。

据西安市殡仪馆工作人员介绍,近一年来,他们多次遇到有人来殡仪馆索要发票或投诉服务不过关的情况,调查发现这些丧属并未在该殡仪馆进行物品或服务消费,“仔细一问才知道,他们是在网上搜索‘西安市殡仪馆’和‘西安市殡仪馆电话’,出来的是其他丧葬企业的网站和服务电话。”

西安殡葬一条龙

西安市殡仪馆出示的证据显示,百度搜索“西安殡仪馆电话”,排在搜索第一位的是一家私人殡葬店。

其出示的证据显示,在百度以“西安市殡仪馆电话”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排在搜索结果第一位的是“西安西安殡葬一条龙服务 忠X堂品种齐全 提供一站式服务”,点击该链接可直接进入“忠X堂日用百货商店”经营的殡葬网站,宣称可提供包括灵车、灵堂等在内的一条龙殡葬服务。

殡仪馆代理律师韩天天告诉南都记者,西安市殡仪馆作为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享有接运、火化尸体、骨灰寄存等殡葬管理的法定职权,在社会公众心中具有极强的公信力。“殡仪馆是非营利性公益法人,百度通过竞价排名,对搜索结果进行主动干预,使社会公众误以为忠X堂与西安市殡仪馆存在某种关联,从而扰乱殡葬管理秩序。”

诉求:索赔1元只为警示,要求公开道歉30天

西安市殡仪馆认为,三被告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名称权,为其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公司网络主页及三家具有同等省级影响力的媒体发表致歉声明,予以公开赔礼道歉,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

西安市殡仪馆还要求三名被告赔偿损失1元,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3120元的公证费。

韩天天告诉南都记者,西安市殡仪馆索赔1元只是象征性的,目的是对百度和忠X堂起到警示作用。“一方面,具体损失金额不好确定;另一方面,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殡仪馆索要高额赔偿也不太合适,我们的目的还是希望起到警示作用。”

韩天天指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忠X堂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范围仅限“工艺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并不具备提供殡葬服务的资质。“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对其付费推广的客户,应尽到基本的资质审查义务。其推广关键词的设置,也不应存在误导性,影响社会公序良俗。”

韩天天还透露,在证据公证阶段,西安市殡仪馆发现类似的侵权行为在搜狗、360等搜索引擎上也同样存在,之后不排除还会起诉其他搜索公司。

辩解:百度称技术中立,客户称对推广细节不知情

庭审中,百度在线公司代理律师称,该公司并非百度网站的经营主体,与本案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百度网讯公司表示,百度搜索是一种技术服务,具有一定的中立性。该公司只是给忠X堂提供推广服务,客户可随时更改搜索中的推广关键词。以“西安市殡仪馆电话”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出现忠X堂网站,是因为忠X堂推广词中含有“殡仪”、“殡葬”等关键词导致,百度对客户推广关键词字等并没有限制,法律也没有规定其对推广关键词有审查义务。

百度网讯公司还表示,西安市殡仪馆提供的相关证件和材料中,无直接证据证明名誉受到损失和侵害。

忠X堂方面表示,其为了拓展市场,与百度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推广等服务。由百度设置关键词,并负责实际操作,应由百度公司对这起纠纷负责。

忠X堂经营者告诉南都记者,他向百度支付了8000元推广费,具体如何推广、怎样设置关键词等,他都不知情。“我只有小学文凭,也不会电脑,交了钱,百度就说啥都给我弄好,让我不用管了。具体怎么做都是百度弄的,我啥都不知道。我现在花了钱还惹一身官司,不想再提。”

解读:搜‘李逵’显示‘李鬼’,扰乱秩序涉嫌侵权

9月21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搜索“李逵”显示“李鬼”的广告推广方式,实质就是通过“以假乱真”、“仿冒”等方式增加点击率、浏览量、关注度,从而达到交易目的,不仅非法牟利,还非法利用他人商标、姓名、知名度,属于侵权行为。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认为,即使推广链接中并未出现“西安市殡仪馆”名称,但在搜索该关键词时出现,也有扰乱网络秩序的故意,“百度搜索故意设置成搜‘李逵’前几名显示都是‘李鬼’,显然存在主观故意的过错。这种扰乱秩序的行为,势必给真的‘李逵’造成名誉损失、声誉损失和混乱,也给搜索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时间。”

张建锋认为,如果客户明知百度是用这种违法侵权行为去推广,而自己还购买,就和百度一样,构成共同侵权,应和百度一样承担连带责任。

赵良善表示,互联网平台不能一味的收钱办事,还应对自己平台投放的广告真伪、投放人资质等进行审核。此案中,百度公司作为发布广告的平台,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而且百度公司很多推广业务是在收取了一定费用后进行,因此百度公司不单单是被动未审核,主观上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故意,具有过错;被推广的私人公司属于直接侵权者,且是获利方,也存在过错。“具体责任划分,需要根据过错大小,如果百度公司收取推广费故意推广,此时过错较大,承担较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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