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表

原标题: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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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表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表(网络配图 侵删)

  很多人针对交通事故等案件致人死亡后家属或者相关当事人在申请民事赔偿的时候,不了解该争取哪些赔偿,相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城乡居民的差异等,今天笔者根据2020年1月21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的一件民事判决进行简要分析,也帮助大家答疑解惑,了解相关事故中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案件经过

  2019年9月14日13时20分,王广庆、王广真的父亲王某驾驶杭爵牌电动二轮车,沿省道24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6公里路段(平邑县郑城镇下崇圣村路段)时,与顺向行驶王广启驾驶的“福田五星”牌普通摩三轮车(车载逯玉美)发生事故,致王某受伤及车某,事发后王广启驾车驶离现场,王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出具第3713261201900004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广启承担次要责任,逯玉美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15时17分,王某到平邑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2.多发性大脑挫伤。3.急性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4.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颞骨骨折。6.右顶骨骨折。2019年9月17日11:21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王某共花费医疗费31811.57元。平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王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二、案件探析

  法院审理认为,王广庆、王广真的近亲属王某与王广启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邑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平邑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王广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误工费,本院酌定906.36元。结合住院治疗地点、居住地等因素,本院酌定交通费600元。王广庆、王广真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王广庆、王广真因近亲属王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综合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260752元、丧葬费375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救治费31811.57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906.36元。

  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以及平邑县公安局的专业鉴定书,被告的民事责任和案件事实基本没有争议,主要是针对赔偿的标准有一定争议,结合本案件,下面笔者就简述一下相关赔偿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三、相关赔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表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表(网络配图 侵删)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为: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根据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也是就高不就低原则的表现。

  具体来说计算公式如下: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60-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综上:基本可以明确相关主要赔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尤其是死亡赔偿金涉及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异的问题,再就是误工费的证据证明的问题,尤其是误工费,如果有工资证明的,是包括各项补贴和公积金保险等,希望各位在相关案件中能够了解赔偿方法,在计算的时候不要丧失了己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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