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赔偿」 行政赔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

原标题: 行政赔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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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有以下五点不同:

  一是,被告不一样。

  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恒定,只能是行政主体,这是由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所决定的。

  民事诉讼中,被告不特定,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其他组织都可能成为被告。

  二是,引起的原因不同。

  行政赔偿诉讼,是基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因违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而引起,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虽然由行政机关赔偿,但是一种国家责任,形成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合同违法、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事由而产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是一种私权利的救济。

  三是,责任范围不同。

  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如果造成名誉损害的还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诉讼中,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方式,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范围明显的要比行政赔偿的范围要广。

  四是,适用的法律不同。

  行政赔偿诉讼,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被公权力损害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承担的是公法上的法律责任,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法法律规范。

  民事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私法救济方式,要求对方承担违法、侵权等责任,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规范,是私法上的法律责任。

  五是,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行政赔偿诉讼中,确定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赔偿的归责原因是违法原则。如果行政行为合法,就无所谓赔偿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确定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行为人的过错,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无过错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赔偿

民事诉讼赔偿(网络配图 侵删)

  主要观点来源于:吕立秋主编的《行政诉讼律师基础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4-135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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