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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最大限度集约资源、保护生态、移风易俗,根据《殡葬改革管理条例》和《十堰市委政府、丹江口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十发〔2018〕17号)和(丹发〔2019〕8号)及《十堰市纪委、组织部、民政局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十民政发〔2019〕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殡葬改革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众依法治葬办丧意识显著增强。火葬区建有殡葬服务设施,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火化率达到90%以上;土葬区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100%覆盖行政村。倡导节地生态、文明节俭安葬,骨灰格位存放、树葬、草坪葬、撒散、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安葬率达到50%。道路沿线、景区、水源区等重点区域散埋乱葬坟墓治理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扩大火葬区范围。全市火葬区范围包括:均州路办事处、大坝办事处、丹赵路办事处、三官殿办事处、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六里坪镇所有行政村(社区)。2019年6月底前,完成扩大火葬区范围工作。新定火葬区从2019年7月1日零时起,一律实行火化。

(二)禁止墓葬区。在全市范围内明确禁止在“三沿五区”埋葬遗体、安葬骨灰、建造坟墓。“三沿五区”即:沿高速路和公路干线、沿铁路、沿河道,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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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三沿五区”散埋乱葬治理。各镇(办、处、区)要按照“杜绝增量、速减存量、销号管理、限期完成”要求,积极、稳妥、有效地对“三沿五区”散埋乱葬坟墓进行治理。治理方式分三种:一是易地迁埋,二是就地立改卧,三是植树遮挡。

(四)治理标准。就地立改卧必须按照“平坟、卧碑、缩盘、绿化”的标准进行治理。墓碑规格为:0.8米×0.6米×0.03米;墓碑安装标准为:碑面与水平面成30度夹角。单墓占地总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墓占地总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用塔柏或扁柏进行绿化。实行易地迁埋的,将棺木迁移到公墓或安葬在划定的墓区,坟墓按就地立改卧标准执行,并将原墓穴消毒、平整、植树绿化或复垦。禁止违规新建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平毁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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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生产销售相关丧葬用品。从2019年7月1日起禁止制造、销售规格超过长0.8米,宽0.6米,厚0.03米标准的墓碑、套碑及石狮子、立柱、屏风、栅栏等坟墓附属品。

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推进殡葬改革的相关要求。

(一)带头革除丧葬陋俗。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去世后遗体一律火化,且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去世后遗体进公益性公墓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凡违反规定、顶风违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处理,并追究违纪违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去世后需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三)带头倡导殡葬新风尚。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对辖区内修建大墓、豪华墓、“住宅式”墓地、“活人墓”等行为没有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落实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办理丧事活动的约束责任,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严肃追究责任。

(五)带头开展“三沿五区”散埋乱葬坟墓治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有亲属坟墓在“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的,要按照“杜绝增量、速减存量、销号管理、限期完成”要求,采取迁移、平坟、改卧碑、植树遮挡等方式,限期进行全面生态化治理。

丹江口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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