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殡葬执法大队( 殡葬执法大队待遇)

殡葬执法大队待遇

殡葬执法大队待遇

殡葬执法大队待遇

祥云县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丧葬行为,推进殡葬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殡葬改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认真阅知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要求火化遗体。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全县辖区内财政供养人员(含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在社保领取待遇人员)和共产党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外来人员、无名、无主尸体和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死亡的、患急性传染病死亡的一律实行火化;辖区内的其他死亡人员鼓励实行火化。2020年,66个火葬区内死亡人员100%实行火化。在乡镇公益性公墓建成之前,按照各自习俗从俭安葬。严禁散埋乱葬,严禁骨灰装棺再葬。建立死亡人员报告制度,一旦有人死亡,各殡葬信息员要第一时间上户,引导火化和丧事简办。人员亡故后,家属应及时报告所在村(居),或所在乡镇殡葬执法中队,联系好遗体接运和火化事宜。对没有火化的遗体擅自土葬的,将由县、乡镇殡葬执法队责令逝者家属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强制执行。

二、严格按要求集中安葬。大力推进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2020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原则上必须建设1个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骨灰安葬单人及双人墓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碑宽不得超过6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积极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在土葬改革区,鼓励实行遗体火化,并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严禁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遗体入土安葬单人墓位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位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到2020年末,活人墓全部拆除,大墓豪华墓及无名无主墓,能够搬迁的,搬迁至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能搬迁的,要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主体及周围装饰物,覆土植树绿化。

三、严格按要求办理丧事。办理丧事应当文明、节俭,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出殡送葬禁止在城区内燃放鞭炮,抛撒“纸钱”,杜绝县城街道游丧的不文明现象,一经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县殡葬执法大队将依法取缔。对违法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用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火葬区居民亡故后,24小时内必须进入县殡仪馆(联系电话:0872-3119971)治丧,遗体告别仪式可在家中举行,但不能搞封建迷信,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后,及时与县殡仪馆联系,进行遗体火化;鼓励遗体在接送至县殡仪馆举行告别仪式,再进行火化,实行文明祭奠。严禁社会殡仪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丧属宣传和许诺从事封建迷信及其他违反政策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活动。医疗机构内的遗体运送服务由殡仪馆承办,不得交由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运送,禁止使用120急救车或救护车接运遗体。

四、严格执行惠民殡葬政策。全县辖区内死亡的具有本县户口,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补助的人员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化,凭火化证,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或在骨灰灵堂实行骨灰寄存,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火化后进入公墓内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或选择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安葬的,经民政部门核实,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特殊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三丧失”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化,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1000元。

五、严格建立举报监督机制。民政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群众、舆论对殡葬改革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殡葬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依法依纪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监督电话:县民政局殡葬执法大队:0872—3120339。

祥云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

图文提供 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 杨仕宇

图文审核 胡林果

图文总审 刘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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