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一分五是多少(周到客户端)

高利贷一分五是多少

一分钱的利息是多少?这是高利贷吗?


2015年6月,陶先生向高女士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写:今向高某某借贰万元人民币,年息一分。后经多次催讨,陶先生迟迟未予归还。2016年11月,高女士将陶先生告上法庭。庭审中,陶先生对借款本身无异议,但认为“年息一分”应按年利率1%计算,而高女士则认为“年息一分”应按年利率10%计算。那么,“年息一分”到底是多少呢?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不说利率,而会说几分利,特别是在南方省市,经常会遇到一分利、两分利的说法。但这一分利到底是多少息呢?今天就跟犬神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年息一分”、“月息一分”大不同
在民间借贷中,自古就有“几分利”的习惯称谓,即每一元钱所对应的利息。而在《现代汉语小词典》中,对“分”解释是:“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
原来,一分利在“年息一分”和“月息一分”中有不同涵义,我们举例来说明——
“年息一分”,就是借一元钱,年终还利息一角,即表示年利率10%。
“月息一分”,就是借一元钱,每月还利息一分,即表示月利率1%。
此外,“日息一分”通常是指借一元钱,每天还利息一分,即日利率1%。“日息一分”换成月利率,就是月息30%,换成年利率就是年息360%,这可是非常高的高利贷了。
借款利率怎样规范表示
回到文章开头那个案件中,最后法官判定陶先生应按年利率10%向高女士支付利息。
所以,在出具借款凭据时使用规范的利率表示是很有必要的。
借款利率,又称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借款人所借本金数额的比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之间怎样换算?一般来说,年利率除以12等于月利率,年利率除以360等于日利率;月利率乘以12等于年利率。月利率除以30等于日利率;日利率乘以360等于年利率,日利率乘以30等于月利率。所以,“月利一分”其实是年利率12%,比“年利一分”要高哦。
准确的年利率以百分比表示,月利率以千分比表示,日利率以万分比表示。如年息九厘写为9%,即每百元存款定期一年利息9元,月息一分写为10‰(每百元存款一月利息1元),日息一厘五毫写为1.5‱,即每万元存款每日利息一元五角。
高利贷红线是几分利?
在目前小额抵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中,利率一般是高于银行贷款的,所以年化利息率就是利息的最终界定数额。
全部转化成年利率来比较的话,“年利一分”就是年利率10%,而“月利一分”则是乘以12,为年化利率12%。以此类推,“年利两分”就是年利率20%,而“月利两分”则是年化利率24%。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也就是说年利率36%成为了高利贷的“红线”,即高于年息三分六(36%)、月息三分(30‰)、日息一厘(10‱)。
这样一来,在彼此借钱的时候,就可以很清晰的明白了。比如媒体曾报道,有段时间温州的垫资赎楼业务高达6天4分利的利息,也就是日息一分五(日利息150‱),折算成年利率高达540%,已经是非常非常高的高利贷了,这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犬神君有话说
生活中,总会遇到以“分”、“厘”计算利息的时候,最好将其转换为规范表述,比如“月(年)利率百分之几”,这样即便是发生纠纷时,双方也不会产生歧义。建议大家在出具借款凭据时做到严谨规范,避免埋下纠纷隐患哦。
小贴士2017年各银行存款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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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一分五是多少 - 高利贷一分五是多少


2016年秋天,张祥东因为种植人参的资金不足,向另一位人参大户卢升借了10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张祥东向卢升借款100万元,借期2年,年利率1分5厘。借款期满,利随本清。逾期不能还款,违约金10%。
两年后借款期满,张祥东向卢升偿还了100万元借款本金,又支付了3万元利息。卢升问道:“我们当初约定的是年息1分5,一年应该给我15万利息,你怎样就给3万元呢?”
张祥东说:“对呀,我就是按1分5给你的利息。年息1分5厘,就是1.5%,一年也就是1万5千元,两年我给你3万元没错呀。”
卢升说:“你给的利息和把钱存在银行的活期利息差不多,我再怎样傻也不至于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把钱借给你吧。咱们约定的利息1分5,就是大家借贷通常的利息年息15%,100万本金一年的利息是15万元。要是按月付利息就是1万5千元。现在法律规定年利息不能超过24%,我考虑咱们是乡里乡亲的,对你借款按年息1分5厘计算,就是15%的利息,已经是很低了,你怎样就给这么点利息呢?”
张祥东说:“你的算法不对。利息1分5厘,是按1元钱计算的。也就是借你1元钱,到年底给你1分5厘的利息。100万元正好是15000元。这笔账小学生都会算。你要是觉得我算得不对,你就找别人问问。”
卢升也被张祥东说懵了,他找了一些人询问,人们的说法都不一样,有人说:“年息1分5厘,就是1.5%,张说东给的利息没毛病。”
有人说:“这事咱们老百姓是说不明白,只能上法院说理了。按理来讲,现在民间借贷的利息也没有年息1.5%的说法,大家公认的利息是2分,100万借款,到年底得给人家20万元利息才对。不过,听说现在的利息又变了,一年的利息应该是15.4%。”
卢升说:“只要有法律规定,就是把利息降到15.4%我也能接受啊。不行,这事必须得上法院掰扯。”
卢升请律师写了一纸诉状,委托律师代理自己起诉了张祥东。他的起诉主张:2016年9月30日,被告张祥东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经营人参。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年利息为1分5厘。当时双方对1分5厘的理解是年利息15%,比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年24%低一块。2018年9月30日借款期满,被告只偿还借款103万元,利息只给了3万元。被告认为年利息1分5厘是年息率1.5%,拒绝按年利息15%结息。故此诉至法庭,请判令被告补充支付利息2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祥东聘请律师代为答辩:“民间借贷约定的借贷利率1分5厘指的是1.5%,双方约定年利息1分5厘,只能按1.5%计算利息。被告给付的利息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法庭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审理此案的时候,合议庭成员对怎样计算利息也产生了争议,法官的争议与诉讼双方的争议基本差不多,案子一时难以判决。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对1分5厘的具体解释,但按照正常的数学计算规则理解,1分5厘倾向于每年1.5%利率的解释。
合议庭对案件的判决意见不统一,案子报到审判委员会研究。在审判委员会研究时,大家认为应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断此案的利息约定。此条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诉讼双方对利息争议始终不能达成和解,基于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借贷利息有按月计息和按年计息两种方式。基于诉讼双方过去也曾经发生过借贷情况,双方在以往的利息约定上,都是将1分5厘或1分2厘的利率按年息15%或12%计算。因此,诉讼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利息1分5厘,应该按年息15%计算。最后,法院判决张祥东向卢升补充支付利息27万元,诉讼费由张祥东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后,张祥东没有上诉,主动履行了一审判决。
民间借贷类似的利率争议经常发生,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审判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对法律及利息概念的理解,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
2014年7月27日,刘某向付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年利率16%,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刘某要求继续借用。双方将未还利息和本金一并计算在内,付某又拿出一笔钱凑成10万元借给刘某,双方约定:年息一分六厘,期限2年。2015年10月20日,刘某又向付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年息一分六厘,期限2年。此后,刘某陆续还款20.5万元,剩余借款本息,经付某多次催要未还。付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付某借款9.5万元;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利息;本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利息,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付某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归还付某借款本金264080元;刘某支付付某借款利息4000元;刘某26408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利息,与第二、三项同时付清。
这起案件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对20万元借款利息约定为一分六厘,是否约定明确?
二审法官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刘某与付某在2015年7月27日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按照年息一分六厘计算,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刘某与付某对2015年10月20日的借款,虽然约定利息按照一分六厘计算,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考虑到两份借条形成时间间隔较短,根据利息约定的内容结合交易习惯,应当认定借款当时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为年息一分六厘。
因诉讼双方对年息一分六厘地理解争议较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审理法官认为: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场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那么首先是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合同文本所运用的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也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已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年息一分六厘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
应该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思维的最大特点是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对该条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是按照如下逻辑思维进行的:
首先,对合同的争议条款,先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法官认为:合同文本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也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
其次,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于是,法官找到了《现代汉语词典》这本汉语理解的权威工具书,找到了民间借贷关于“分”与“厘”的年、月约定的不同理解和定义。
第三、根据交易习惯确定诉讼双方的借贷时真实的利息约定表示。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除非借贷双方有专门的词语解释,一般情况下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的年利率约定为16%符合借贷交易习惯。法官在确定借贷交易习惯的利率之后,在提倡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原则下,对此案判决确认为双方民间借贷约定的1分6厘为年息16%。体现了司法公正,值得审判机关借鉴。对广大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也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注:文中引用的是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审判的刘某与付某的民间借贷案件。因本文只是引用主要判决观点,以论证笔者文章的主题内容。故,采取了部分引用的方式,引用文字量1200余字,约占三分之一。因查取该判决时,原文隐藏了作者、案号和判决此案的审理法官姓名,故此,本文引用时,无法作出来源说明。

高利贷一分五是多少 - 股票虚假陈述怎样处理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对2003年2月1日实施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1月21日发布,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这将更加有利于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更明确市场参与各方责任边界,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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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全文共35条分八个部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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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前置程序
《若干规定》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及时全面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
此前,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
新规实施后,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其次,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为了推动《若干规定》稳妥有效实施,应对废除前置程序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举证、认证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积极发挥协同作用,就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方面依法作出衔接性的安排,专门发布《关于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取消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探索”。
明确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
《若干规定》还明确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等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规定了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对虚假陈述认定中实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等关键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预测性安全港制度”是指,预测性信息披露人是以善意的主观心态,基于诚信原则作出预测的,所依据的各项基本假设都是合理的,即使所作出的陈述与未来实际情况之间有所出入,也不必承担证券欺诈责任。
根据《规定》第六条,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造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是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二是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三是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增加“诱空型虚假陈述”相关内容
此外,《若干规定》优化基准日及基准价制度,在传统诱多型虚假陈述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了多账户交易损失计算的处理方法,明确损失因果关系认定相关内容,系统完善损失认定规则。
“诱空型虚假陈述”主要是指,发布虚假的消极利空消息,或者实质性的利好消息不公布或不及时公布等,使得投资者在股价向下运行或相对低位时卖出股票,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被更正后,股价上涨而使受损。
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若干规定》还细化了对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保荐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回应市场关切并稳定市场预期。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规定》专门列举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免责抗辩事由,以打消勤勉尽责者的后顾之忧。独立董事只要能够证明已按规定采取了相应措施,即可免责。比如,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另外,新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以实施精准“追首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责任以规制“忽悠式”重组,追究帮助造假者责任以遏制虚假陈述行为的外围协助力量,阻却保荐承销机构等补偿约定以促成其全过程勤勉尽责,压实相关责任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称,《规定》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顽瘴痼疾,依法提高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来源: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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