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带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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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周新港未按比例披露“永利带业”和“海联讯”股份以及短期非法交易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周信钢超比例持有“永利带业”、“海联讯”股票未披露及短线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周信钢,身份证号码:3201XXXXXXXXXX1219,男,1959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信钢超比例持有“永利带业”、“海联讯”股票未披露及短线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信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周信钢实际控制其本人、其女周某、其妻李某3个账户(以下简称“周信钢账户组”或“账户组”),该账户组自2014年2月19日开始买卖“永利带业”股票,2014年6月13日,持有“永利带业”8,529,330股,占其总股本5.2805%,2014年6月16日,账户组买入561,480股,卖出111,500股,之后连续进行了多笔买卖交易直至2014年7月16日卖出1,273,493股,持股比例下降至4.5652%,共盈利-49,026.46元;2014年7月18日,账户组持股达8,687,024股,占其总股本5.3781%,持股比例再次超过5%,直至2015年4月14日,账户组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最高达5.6578%,期间进行了多笔买卖交易,共盈利287,545.78元。上述期间内,周信钢于2014年4月9日将其国信证券账户持有的1,051,897股“永利带业”股票进行为期182天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2014年9月22日,周信钢将约定购回交易期限延期至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7日购回上述股票。
  周信钢账户组自2014年1月17日开始买卖“海联讯”股票,2014年7月25日,账户组持有“海联讯”6,701,803股,占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5.0013%,2014年7月28日,账户组买入10,000股,卖出15,000股,持股6,696,803股,持股比例降至4.9976%,共盈利-16,109.55元。之后,账户组继续交易该股票,截至2015年4月14日,持股比例均在5%以下。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短信、邮件资料,涉案证券账户及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交易记录及手机、电脑取证记录,相关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信钢账户组两次持有“永利带业”股票、一次持有“海联讯”股票超过总股本5%后,周信钢作为实际控制人,均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周信钢账户组持有“永利带业”、“海联讯”超过总股本5%后,多次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周信钢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提出:第一,周信钢在其女周某结婚前即已将包括周某证券账户在内的部分家庭财产交割给周某,由周某自行持有、保管或行使权利,周信钢一台办公电脑及两部手机其本人和周某都可以操作。周信钢并未控制周某股票账户,在我局调查时承认周某账户由其操作是出于对家庭保护的本能。扣除周某账户持股外,账户组持有的“永利带业”及“海联讯”股票未超过5%,不涉及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短线交易;第二,周信钢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永利带业”股票,已发生权利转移,不应认定该交易项下股票为其所有。在买卖“永利带业”股票及利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期间,其多次询问相关券商,均得到在股票卖出给券商期间,不计入其持股比例的答复;第三,周信钢本人没有违法违规的主观意愿,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请求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其配合调查的态度及对其名下公司经营的影响。
  我局认为:第一,根据周某证券账户开户及委托交易资料、周某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周某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周信钢及其控制的公司账户,账户交易操作、投资决策均系周信钢作出,周信钢实际控制周某账户。周信钢未能提供其将周某证券账户交割给周某,由周某自行控制的相关证据。关于周某操作周信钢办公电脑和手机对自己账户进行下单的说法与周信钢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的说法相矛盾且明显不符合常理;第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及周信钢与国信证券签订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第三十九条的约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股票在待购回期间,周信钢可以通过国信证券,按照其自己的意愿行使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即可以实际支配其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永利带业”股票表决权,该部分股票在待购回期间应计入其账户组持股数量并进行披露。另外,无论是否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计入其账户组持股数量,其持有“永利带业”股份均多次超过5%,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相关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第三,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综合考虑了本案各种相关情况,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名下公司的影响不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综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周信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周信钢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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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预计“十四五”时期将突破3亿,我国将从轻度老龄化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我国70%以上的老年人患有一种以上慢性病,还有4000万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老年人,他们不同程度需要医疗护理服务。“十四五”期间,我国将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目前,全国已建成医养结合机构6000多家,床位170多万张,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难题。
  “十四五”期间,各地将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支持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并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医疗资源富余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到2025年,养老机构普遍具备医养结合能力。
  “十四五”期间,国家还将支持1000个左右公办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引导地方对普通型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助,到2025年,全国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力争提高到55%。
  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各地扩大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护理服务”、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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