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当你敦促你借钱时,你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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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或者无还款能力是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问题,那么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作为出借人的一方又该向哪个地区的法院起诉他呢?
借款请示(网络配图 侵删)
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在此表达一下自己的见解,以供大家参考吧。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文可知,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可以从两个方面确定管辖法院,一是被告住所地,二是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当然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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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对此,《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也作出的相应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对"接收货币一方"的理解就是本文的关键所在。
对"接收货币一方"的理解需要明确:一是接收货币一方是指借款方,还是指贷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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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合同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一是贷款人按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贷款的履行行为,二是借款人按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履行行为。而这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受货币一方",支付贷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而偿还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贷款人。故,作为原告的你是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所在地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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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已有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样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怎样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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