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工地施工法律责任

原标题:两人因阻挠重点工程建设被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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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工地施工法律责任(网络配图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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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8日,湾潭派出所调查一起涉企阻扰施工事件,依法处罚两名阻碍施工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人员,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7月18日17时许,湾潭派出所接某企业报警:位于龙桥村二组互通区域的宜来高速(五峰段)项目工地现场有人阻碍施工。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辅警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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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7月18日上午8时许,田某某、向某某夫妻二人因对宅基地选址不满意,在其被征收土地上阻碍施工。龙桥村村委会现场进行劝说,但其二人依然一意孤行,不听劝告。为避免影响施工进度,挖掘机转移施工作业地点,双方离开现场。

  当日下午17时许,夫妻二人看到挖掘机再次施工,采用攀爬挖掘机履带、钻入挖掘机驾驶室、挂吊挖掘机铲斗等方式非法阻工。现场处警人员多次劝阻无效,夫妻二人拒不配合,遂强制传唤该二人至湾潭派出所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田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给予违法行为人向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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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潭派出所将针对项目施工中发生的非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积极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惩、决不纵容。

  表达诉求要合法,扰乱秩序必严惩!在大力推进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无故阻碍合法工程施工,切莫因一己私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正确的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策划煽动、制造事端、无理取闹,破坏社会秩序,影响营商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采取高压态势,露头就打,绝不手软。任何单位和个人若一意孤行、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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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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