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大河子”是否应自行承担携带、倾倒和订购汽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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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是自带的、自泼的、自点的?”哈尔滨道里,网传一名男子被泼汽油烧伤身亡。警方发布通报称,曹某涛因为洗车生意矛盾自带汽油和打火机去找张某和理论,并把汽油洒在自己身上和周边,将上前劝解的张某和妻子卢某秋搂住,在对方挣脱过程中点燃打火机,导致两人烧伤。曹某涛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来自:红星新闻、道里公安分局警情通报)
汽油还要涨价吗(网络配图 侵删)
此前,一段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内容是:一名严重烧伤的男子讲述了外号为“大河子”的父子将汽油泼在他身上并点火的过程。该男子的亲属表示,因为其父亲摆摊刷车遭到“大河子”的驱逐,还拿走了他们的刷车泵,男子就找到“大河子”索要刷车泵时发生了此事。
此外,网上还流传了一张似是而非的weixin聊天截图,图中昵称为“黑AE73K3”的群友在weixin群里发布了“寻找目击证人”的文字内容,称曹某涛是“被人架着泼汽油并点燃的”,并公布了“曹女士”的联系方式。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正是因为此前网络上的诸多传言,在官方通报发出后,很多人还是不愿意相信,提出了诸多质疑。焦点问题不外乎这几个:一是汽油是谁带的?二是汽油是谁泼的?三是曹某涛是否被“架着”或“绑着”?四是谁点燃了汽油?
其实,通报已经回答了上述所有问题,汽油是曹某涛自带的,也是他自己泼洒在自己身上的,点燃打火机的也是他本人。没有曹某涛被对方控制的情况,反而是他搂住了张某和的妻子。大家都承认的是,双方的矛盾起因是刷车摆摊。
那么,我们该相信谁?警方的通报依据是什么呢?其实,通报里已经说得十分清楚,目前公布的事实是根据“调查的情况”和“多名目击者证实的内容”,而且“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其实,本案中,汽油是谁带的、谁泼的、谁点的,都是定性的关键。如果汽油是曹某涛带的,对方泼洒并点燃,那可能涉嫌放火罪(《刑法》第114、115条)或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如果汽油是曹某涛自带、自泼的,对方明知这个情况还点燃了汽油,同样涉嫌放火罪或故意杀人罪。所以,如果按照网传的言论,本案的性质十分恶劣,对方要承担的刑事责任非常重。可事实真的如此吗?毕竟,网传的信息没有经过核实,没有证据证实。
按照目前警方通报的情况,自带汽油、自己泼洒并点燃,责任在谁我们不难判断。但是争议的另一方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还要看他们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对后果的形成起到怎样的作用。如果过失致人死亡,则触犯《刑法》第233条的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存在过失,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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