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一万月息多少合适

原标题:朋友向我借钱的利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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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问题,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很难说清的。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介绍说,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往往不太习惯约定利息,但某些特殊情况下,约定利息也是比较合适的。但是各位朋友怎样约定利息吗?一旦约定了利息,朋友对约定的利息的给付有异议怎样办呢?下面通过两个案例跟大家分析。

  案例一:

  黄某某与福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福某某向黄某某提出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后黄某某向福某某转账191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于同年4月9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福某某未按期还款。同年4月28日,福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黄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本人将身份证抵押在黄某某处,此款定于2015年5月8日前还清。同年5月19日,福某某庆再次向黄某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欠黄某某的贰拾万元人民币会在五月二十一日归还,若还不了以面膜壹百陆拾箱抵债(暂抵),并在五日内拿钱取货。注:至今日利息20%。还款期限届至,福某某未归还借款。故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中,福某某称出具的借条和承诺书中的欠款金额包括预扣的利息90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191000元。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后原告自愿将要求被告偿还的借款本金调整为191000元,利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结合法院判决分析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标准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原告自愿将利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二

  2014年1月11日,燕某某向钱某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3个月内还款并口头约定计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燕某某未归还借款及利息。故钱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被告辩称已经偿还过原告11000元且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原告称该11000元款项系与被告做生意支付的货款。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9000元,未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方主张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月息3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并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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