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违法吗」【案例分析|从业人员炒股】证券从业人员不得非法买卖股票

原标题:【案例分析|从业人员炒股】证券从业人员不得非法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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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违法吗

炒股违法吗(网络配图 侵删)

  合规启示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同时,需注意新《证券法》一方面扩大了从业人员的范围,将证券交易所改为证券交易场所,将股转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工作人员也涵盖进来。另一方面,新《证券法》扩大了禁止买卖的证券范围,增加了“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相关法规

     《证券法》2005年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职责】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新《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案例原文

      当事人:周某,男,1993年8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某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4月,周某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7年5月31日,周某与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6月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周某先后担任D证券某营业部账户管理岗、交易管理岗,为证券从业人员。

      徐某系周某之父周某公司员工。“徐某”X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开立于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部。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周某实际控制使用“徐某”东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2566.27万元,合计亏损7.08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徐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周某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7日

                          

  供稿:合规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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