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疫情补助」“加班费”一目了然!卫生委:非正常劳动补贴,300元/天!

甘肃疫情补助-老刘嘚吧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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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和披露

  简介:在核定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额时,绩效工资总额可一次性单独增加,主要用于补偿医务人员支付的非正常劳动,并优先考虑加班,特别是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

  近日,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肃省医疗人员的护理和护理(以下简称《通知》)。

  它不仅进一步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医务人员的薪酬,而且在改善工作环境、确保职业安全、实施职称优惠政策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医务人员超常劳动有补偿

  《通知》要求: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水平,注重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1.及时发放临时补助最高每天300元

  针对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加班加点这一情况,要求按照《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该临时补助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分为两类共四档:一类一档、一类二档、二类一档、二类二档。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00元、200元、100元、50元,详情如下:

甘肃疫情补助-老刘嘚吧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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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源:甘肃省卫健委

  2.增核绩效工资总量补偿超常劳动

  《通知》还提出: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当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一次性单独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补偿医务人员付出的超常劳动,并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3.提高卫生防疫工作者津贴最高每月560元

  《通知》提出,要落实好国家关于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该政策是去年二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到的,已获国务院批准。

  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详情如下:

  (一)一类津贴:每人每月560元

  1.专职从事烈性(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2.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3.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二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2.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3.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三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

  2.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3.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4.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

  5.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6.遇到地震、洪水、高温、伤寒、食物中毒、生物战等紧急情况,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四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1.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3.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疫工作的。

  优先入编、职称倾斜不仅在提高薪酬待遇方面,在编制、职称上也对疫情防控医务工作者有所倾斜。

  4.依法为医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医务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落实职称晋升倾斜政策

  《通知》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外医务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对暂时难以入编的医务人员,鼓励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鼓励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

  医务人员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处置时限累计超过1个月,视为完成1年帮扶基层经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认定为合格。

  对长期加班、值班、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按具备1条「超额工作量」量化业绩对待。

  对涉医犯罪要「快侦快诉快审」

  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巡逻防控,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商属地公安机关设立警务室并落实相关职责,公安机关加大对院内巡护力量的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和针对性处置的指导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和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医务人员建立补充保险,根据医务人员承担的医疗服务风险,购买医疗责任险。

  课程目录:

  系列讲座-自媒体时代各科医疗纠纷处理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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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何芸熙

  来源:甘肃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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