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法律案例被传:
一位女子因触电身亡,于是被家人送到了火葬场,但恰巧那天火葬场的机器坏了,于是便把女子尸体放在那。而恰巧一位名叫大牛的小伙子经过,看到女子长得好看,于是动了色心,即使知道这是一具尸体也不放过,但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过程中,女尸因为受到刺激突然中途醒来。“活了”,这一来,事情就发生了很大的转折。女子从火葬场出来后立刻报了警。于是,大牛也很快被抓了。
这是一个法律教学的案例,因为觉得特殊,不妨拿来看看,我们或许真的被那位色胆包天的大牛折服,连尸体都不放过,这是需要怎样的胆气。
当然,更多的人还是骂大牛不是人,连尸体都不放过,这是什么事。
不过,这样的事在现实中还真出现过。
2016年9月,在沈阳市法库县的一次车祸后,22岁的男性犯罪嫌疑人因为涉嫌侮辱尸体落网。原来,她就是因为侮辱女尸而被抓的。按照法律层面来看,似乎应该被定性为“侮辱尸体罪”。可以说,这样的事让人无比震惊,也无比唾弃。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情况却是有些特殊。
因为,大牛在不轨行为过程中使女子中途醒来了。
这就复杂了。那么到底是该定为“强奸罪”还是“侮辱尸体罪”呢?
且看一些评论吧:
救命之恩当舍身相许!如果这个算强奸的话,那么给溺水女子做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就得算猥亵。大牛先是有罪,然后是死者的救命恩人,就看死者复生后是报警还是报恩。……太多的评论看得我禁不住想笑,这些评论区都是神回复,也看出了,不同的人对同一事情有不同的见解,但是有一点似乎成为共识,那就是,这种行为是龌龊的,是犯罪的。
所以,这位大牛被抓是必须的。
那么,他到底是该被判“强奸罪”还是“侮辱尸体罪”?
这就需要对两种罪名进行了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里有一点似乎很明确,这里的受害者应该是一个活人,而不是尸体。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也有明确的一点是,侮辱的对象应该是尸体而不是活人。
然而,在这个案例当中,女子是先死后活了。那么这位女子既是尸体也是活人。这就成了最后处理的难点了。
不过,从整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位女子在大牛实施侮辱行为时,她时一具尸体,而且,大牛本身的直观行为也是在侮辱一具尸体。所以,最后以“侮辱尸体罪”判处大牛。你们觉得这样合理吗?
其实,作为法律层面,很多复杂的事情往往都不好界定,但是,有需要做出最后的界定,那就需要充分的论证了。这个案例的结果其实很明确,那就是大牛一定是需要判罪的,绝对不可能无罪,甚至免罪的,更不可能获得回报的。不是么?
朋友们,这是我看到的一起离奇的案例分析,觉得很有意思,也很有特殊性,也让我们对法律有了更多的认知,不知你看后会如何看待这个案例?你觉得这个应该如何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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