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水器事故」贵溪法院责令电器店赔偿因电热水器故障引起的火灾13万余元

  李某莲、李某生与贵溪市小何厨房电器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电热水器事故

电热水器事故(网络配图 侵删)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左右,李某莲在贵溪市小何厨房电器店(以下简称“小何厨电”)处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安装在家中的阳台上。

  2020年3月21日,李某莲发现该电热水器出现了故障,使用高档位(3档)烧水时水温不会急速上升,低档位(1-2档)烧水的水温急速上升,遂联系小何厨电对该热水器进行检修。小何厨电派人到场后经检查,确认热水器档位存在故障问题,但是因缺少热水器零部件未进行维修,也未告知李某莲暂停使用该热水器。

  2020年3月27日,涉案热水器发生爆炸并造成起火。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李某莲家中房屋装修及物品受损较为严重。同时,李某莲的隔壁住户李某生受此次火灾殃及,其家中房屋装修及物品亦有一定程度的受损。

  因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小何厨电协商未果,李某莲、李某生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贵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热水器系李某莲从小何厨电购买,且曾因出现故障联系小何厨电检修。根据鉴定报告及《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涉案热水器存在缺陷并导致此次火灾发生的事实存在达到了高度盖然性。

  对于小何厨电辩称原告李某莲明知热水器有故障,仍然使用该热水器,自身存在部分过错。贵溪市人民法院认为,热水器故障检修涉及专业技术领域,一般的故障问题影响的是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并不会导致爆炸起火的后果。小何厨电作为负有售后维修服务义务的销售方,在确认热水器故障存在且未经维修排除的情况下,并未告知李某莲停止使用该热水器或继续使用可能出现的后果。李某莲作为一般消费者,无法预见热水器出现水温方面的故障问题会导致火灾发生的严重后果,其继续使用该热水器并没有超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认知范围。故此,贵溪市人民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原告李某莲存在过错。

  小何厨电辩称应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终局责任由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承担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争议的问题,并不影响作为消费者的李某莲选择作为销售者的小何厨电主张赔偿的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贵溪市某厨房电器店向原告李某莲赔偿117790元、向原告李某生赔偿12938元。

  典型意义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严格责任,在消费者已经初步证明事故的发生与产品瑕疵存在关联的情况下,销售者及生产者如不能证明产品质量无瑕疵,就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由谁承担终局赔偿责任,是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争议,不影响消费者选择两者中的其中一者或是两者主张赔偿责任。伪劣产品的质量隐患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一般消费者并无能力对伪劣产品进行专业地甄别,故从法律上也不宜对消费者作出超出一般生活经验法则的常识要求。而销售者以营利为目的,对货源的进货渠道有谨慎甄别的义务,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进货渠道。生产者作为产品的制造方,对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都要严格把控过关才能推出市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是市场规则决定的,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来源: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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