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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

温州银行的五股股票在成为拍卖桌上的“热门蛋糕”后,在半个月内成功拍卖


10
Jun
文|吕东
近年来,在司法拍卖平台上屡屡现身的银行股权,拍卖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大部分银行股权在经历多次拍卖、降价甚至变卖处置后仍未能如愿迎来买家。
但是,温州银行近期的几笔股权却成了司法拍卖平台上的“香饽饽”。
自5月下旬至本周二的短短半个月时间,温州银行第九大股东所持有的该行5笔股权轮番密集拍卖,不但均拍卖成功,且每笔股权都遭买家争抢,最高一次的股权出价次数达38次之多,这在以往的银行股权拍卖案例中较为少见。
“银行股权在拍卖平台上能不能顺利拍出,主要看银行的业绩情况,这代表着买家在购得银行股权后是否能够获得到相关效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谭浩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具体到温州银行的股权,由于其业绩在2021年回暖明显,整体发展向好,因此该行股权自然在平台上受到追捧。
半个月时间
5笔股权拍卖全部成交
日前,在经过十余轮的出价后,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温州银行一笔2800万股股权终于成交,“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以最高应价胜出。
根据拍卖信息显示,该笔股权由“某某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起拍价格为5782万元,由于买家踊跃出价,最终成交价格达到6132万元,溢价率达6.05%。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信息统计,这已是自5月下旬以来同一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温州银行股权所进行的第5次拍卖。
自5月24日至6月7日,“某某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温州银行股权连续5次登上拍卖台,5笔股权合计拍卖数量达1.08亿股。上述股权的起拍价均设定为2.065元/股,这相当于温州银行2.95元的每股净资产(截至2020年年末)打了七折。据了解,该公司所持有的上述温州银行股权均已被司法冻结。
根据温州银行披露的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股东名单发现,该行第九大股东为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高达1.3亿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去年以来,该公司所涉及的执行案达十余起。
相较之前大多数银行股权拍卖所出现的买家难求的情况,温州银行这5笔股权拍卖不但全部成功寻得买家,且各买家之间更是竞争激烈,频频出价。
根据拍卖规定,银行股权司法拍卖时限为24小时,将于起拍后的次日上午10时截止。记者发现,参与上述几笔温州银行股权拍卖的买家全部在截止时间前的一个小时方才开始出价,尽管每笔股权仅有3至4名买家,但均出价十分踊跃,5笔股权合计出价次数高达153次之多,最高的一笔股权报价达38次之多。
根据相关规定,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次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因此在买家持续加价的情况下,5笔股权最终“落槌”时间均远超过拍卖截止时间,最长的一次股权拍卖延时长达一个多小时,直至11点07分方才最终结束。
买家的热情,也导致股权拍卖最终成交价水涨船高。根据成交结果,上述5笔温州银行股权全部溢价成交,最高的一笔股权溢价率达到14.53%。
拍卖结果显示,温州银行5笔股权均被温州当地企业所购得,分别为温州市工业与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立可达包装有限公司。其中,前者一家独揽3笔温州银行股权。公开信息显示,温州市工业与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温州市重要的工业投资及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其实际控制人为温州市国资委。
股权是否顺利成交
业绩、资产质量是关键
温州银行此次5笔股权均顺利成交且竞买激烈的场面,在银行股权拍卖上较为少见。记者注意到,自去年以来,温州银行经营效益稳步提升,业绩回暖明显。
2020年,温州银行业绩曾出现大幅下滑,全年净利润下滑近八成。经过2021年新一轮增资扩股后,该行业绩回暖明显。
温州银行2021年年报显示,该行去年实现营业收入55.42亿元,同比增长30.90%;实现净利润1.98亿元,同比增长24.29%。2021年,该行通过快速推进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资产质量持续向好。截至去年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0.75%,比去年年初下降0.19个百分点。今年一季度,该行实现净利润达3.38亿元。
谭浩俊表示,银行股权在司法拍卖平台上能否成功寻得买家,关键要看该银行的盈利水平及资产质量情况。那些运营效益好、资产风险低的银行股权,其价值预期会较高,自然在市场上受到追捧。若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该银行的股权难得获得潜在买家的认可。
温州银行此次5笔股权均包含了相应未分配股权收益,尽管温州银行2020年度未进行分配,但该行2021年年报显示,其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图片|站酷海洛包图网制作|刘睿智
weixin号|securities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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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6月9日讯(记者燕山王金瑞)近期,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显示,温州银行10笔合计4736万股股权于5月31日因无人出价遭遇流拍,起拍价合计约1.35亿元,相当于评估价打8折。这10笔股权即将于6月16日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合计为1.08亿元,相当于评估价打6.4折。
除此之外,中国网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2021年以来,温州银行以及下属分支机构合计被罚415万元。2022年1-3月,温州银行实现净利润3.38亿元,同比下滑33.59%。
中国网财经记者连续多个工作日拨打温州银行2021年报披露的电话,欲就该行大额股权遭遇流拍等情况进行采访,均无人接听;记者同时向该行2021年报披露的邮箱以及官网披露的邮箱发送采访问题,截至发稿前,均未收到任何回复。
逾4000万股权遭遇流拍
阿里司法平台显示,浙江木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温州银行5笔合计2379万股股权于5月31日遭遇流拍,起拍价合计为6756.36万元,相较于评估价打8折;同时,温州银行第七大股东新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该行5笔合计2357万股股权也于5月31日遭遇流拍,起拍价合约为6693.88万元,相较于评估价打8折。值得关注的是,上述10笔合计4736万股股权即将于6月16日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合计1.08亿元,约为评估价打6.4折。
另外,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5月24日、5月26日、5月31日、6月2日、6月7日,“某某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温州银行共5笔合计1.08亿股股权(包括相应未分配股权收益)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成功拍出,股权数量分别为2000万股、2000万股、2000万股、2000万股、2800万股。竞买记录显示,温州市工业与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计以1.40亿元的价格成功拍到温州银行6000万股股权和相应未分配股权收益;立可达包装有限公司以4564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到温州银行2000万股股权和相应未分配股权收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6132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到温州银行2800万股股权和相应未分配股权收益。
更早之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4月19日10时至4月20日10时公开拍卖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温州银行550万股股权,股权被拆分成6笔,起拍价合计为1562万元,市场价为1952.5万元,最终因无人出价遭遇流拍。上述6笔股权于5月9日10时至5月10日10时进行第二次拍卖,最终以1387.6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出。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浙江木子贸易有限公司6次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约3.15亿元;新明集团有限公司16次成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约18.35亿元;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次成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约3.44亿元。另外,温州银行第十大股东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14次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约9.00亿元。
一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33.59%
除了大额股权遭遇流拍、股东成被执行人之外,温州银行2022年一季度净利润呈下滑态势。2022年1-3月,温州银行实现净利润3.38亿元,同比下滑33.59%。
温州银行2022年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该行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双双“缩水”。截至2022年3月末,该行资产总额为3179.87亿元,较2021年末减少68.1亿元;负债总额2977.33亿元,较2021年末减少70.76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以来,温州银行多次遭监管处罚。中国网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2021年以来,温州银行以及下属分支机构合计被罚415万元。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官网2021年12月30日披露,温州银行因原领导班子薪酬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45万元,原董事长叶建清被警告。
银保监会官网于2021年5月13日披露,温州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因“固定资产贷款用途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上海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同时,银保监会官网于2021年5月13日还披露,温州银行上海分行因5项违法违规行为被上海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5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2018年11月,该分行违规向项目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2018年12月和2019年2月,该分行部分流动资金贷款变相用于支付拍地保证金;2018年12月,该分行以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该分行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支付管理;2019年3月,该分行部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未严格执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银保监会官网于2021年3月1日披露,温州银行台州分行因“贷款发放与支付管控不严,部分贷款资金支付后用于缴纳土地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被罚款7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温州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前身温州市商业银行由29家城市信用社、6家金融服务社和8家营业处整合而成,第一大股东为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王擎宇)

温州银行 - 怎样冻结股票


Q:
谁可以协助对上市公司股票冻结执行?
A: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地所在地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
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既可以由中登公司协助办理,也可以由托管股票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证券公司申报冻结的范围:A股流通股、职工股、基金、可转债、国债、权证等托管在证券公司处的证券
Q:
谁可以去上述单位办理冻结?
A: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证监会等有权机关。
有权机关办理证券初始冻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
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以下内容:
1.被冻结人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
2.冻结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股份性质;
3.冻结的证券数量及红利金额;
4.冻结起止日;
5.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应一并冻结;
6.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注:可参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附件《协助冻结通知书格式范本》
Q:
已质押的股票怎样冻结?
A:
最高人民法院经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沟通协调,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现有冻结方式进行改造,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
第一,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质押且质权人非本案保全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对质押股票冻结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1)规定的计算方法冻结相应数量的股票,无需将质押债权额计算在内。冻结质押股票时,人民法院应当提前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并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不得对资金账户进行整体冻结。
第二,股票冻结后,不影响质权人变价股票实现其债权。质权人解除任何一部分股票质押的,冻结效力在冻结股票数量范围内对解除质押部分的股票自动生效。质权人变价股票实现其债权后变价款有剩余的,冻结效力在本案债权额范围内对剩余变价款自动生效。
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所附协助冻结通知书参考样式。
对于冻结股票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1)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计算股票冻结股数区间:保全金额?【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00?20%)】
就冻结方式而言,分为可售冻结和不可售冻结两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第十三条(一)规定:“不可售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可售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准许卖出,同时对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冻结的冻结方式。可售冻结由托管的证券公司受理,本公司不受理。”
可售冻结由托管的证券公司受理,中登公司不受理。
注:证券公司已作不可售冻结的,冻结方式可以变更为可售冻结;已作可售冻结的,冻结方式可以变更为不可售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也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起止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冻结期限。冻结到期日未续冻的,当日日终自动解冻;若到期日为节假日的,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因此,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为三年。
推荐向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办理冻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的股票,对其冻结需要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的股票,对其冻结需要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行。
向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办理冻结,只需在法院所在地的证券营业部协助办理冻结。
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分别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证券公司接到的冻结要求顺序在先。
证券公司受理司法机关协助办理股票冻结后,应当立即核查相关证券是否已经被卖出,对未被冻结且未卖出的相应证券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刻立即进行交易冻结,锁定相应证券以限制卖出。而中登公司受理司法机关协助办理股票冻结后,只能在交收日完成交收后进行冻结,当日收市前股票仍可以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冻结流程图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作者介绍
黄颖 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争议解决、商事仲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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