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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汽油和汽油哪个好

能否使用汽油中含有甲醇的汽油车?甲醇可以用作汽油吗?


汽油中加甲醇汽油车能用吗?甲醇可以当汽油用吗?甲醇掺进汽油就是甲醇汽油?带着这些疑问,今天南阳天德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大家讲解一下:
问题1:汽油中加甲醇汽油车能用吗?
答:汽油里直接加甲醇混掺的话是会分层不融合的,普通燃油车是无法使用的,轻则易熄火,重则伤车毁车。如果想让甲醇作为一种车用燃料加入汽油中混合使用,则需要一种媒介-甲醇汽油添加剂,具有助溶稳定、增标澄清、抗低温不分层、易启动等问题。通过甲醇汽油添加剂的混配后,让汽油和甲醇充分融合,这样普通家用汽油车就能用了。
甲醇汽油添加剂
问题2:甲醇可以当汽油用吗?
答:甲醇可以作为替代燃料当汽油用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M100甲醇汽车,甲醇可以直接当车用燃料使用,这种甲醇专用汽车就是烧甲醇的,可以缓解能源紧张,替代汽油作用车用燃料使用。另一种情况是甲醇通过甲醇添加剂改性处理后,按比例和汽油混配后,制成甲醇汽油就可以作为一种新能源替代燃料当汽油用了。
鼓励甲醇汽车
问题3:甲醇掺进汽油就是甲醇汽油?
答:甲醇汽油=甲醇+甲醇汽油添加剂+汽油。甲醇汽油添加剂是甲醇汽油的灵魂,好品质技术成熟的甲醇汽油添加剂才能调配出质量稳定不伤车的甲醇汽油。
天德牌甲醇汽油添加剂
南阳市天德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河南省南阳市,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油品添加剂产品研发、销售及化工贸易于一体,经过20年不断科研攻关、技术研发,目前是我国现代化高科技甲醇汽油添加剂、甲醇柴油添加剂专业行业企业,自主研发专有技术配方,并取得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天德牌”商标,被质监局评为名优产品。
汽油质监局燃料甲醇汽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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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金融,银行,商业,交易,贷款等等;这些跟经济挂钩的名词大家应该很熟悉。但是我相信我们很多人都不懂,不了解,因为觉得这些词离自己很远,更有甚者,自己的钱怎样不见的,可能都不知道,因为我们没有一个金钱观。
拥有一个金钱观,是全社会,我们每个家庭,都必不可少的一项技能,一个科目。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些简单的金融知识,你能够听明白的金融知识,你可以去算一算自己的钱,你的资产,你的负债,你的收益。你会发现所谓金融,没那么难。也对自己的经济情况,做一个评估和规划。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利率,直接捞干货:
我们很多人,都不会计算利率,看到什么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会很烦,就不愿意管了。岂不知,搞不懂利率,当你存款的时候,或者贷款的时候,懵懵懂懂,最后一看,跟自己想的不一样,吃大亏。
利率,很简单,就是一个时间节点内产生的利息和本金产生的百分比:
1,“利息?本金=利率”。
看似很简单,但是一定要注意“时间节点”,如果和别人和银行约定好,一年内还利息多少,“时间节点”是一年的时间,那么就是:
“利息?本金=年利率”
比如本金50000,约定一年时间,要利息2000
那么就等于
“2000?50000=0.04”也就是说年利率等于0.04
换算百分比就是4%
在这个基础上,月利率就等于:
2,“年利率?12个月=月利率”
带入上面的年利率,也就是
0.04?12=0.003(3无尽循环)
换算百分比,月利率就是0.33333%
计算月利率,也可以用“一个月”的时间节点来计算,一个月的利息去除以本金,例如
“166.666?50000=0.0033333”
换算百分比月利率为0.33333%
3,同样,日利率,就是除以约定时间内的天数,
比如一年的利息是2000,本金50000,计算日利率
2000/50000/360=0.0001(1无限循环)
换算百分比为0.011111%
利率的计算就是这样子
如果存钱的话,银行一般会给我们利率,然后让我们去计算自己一个时间节点内我们的收益
大家自己算一下:
如果自己有五万,存银行(每个银行的利率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是一个大概利率)
1,存款活期的年利率为0.35%,请问自己将钱放银行一年的收益是多少
2,定期存款三个月,年利率1.1%,请问自己有多少收益(我猜很多人都不会算这个)
3,定期存款三年,年利率2.75%,请问自己连本带利多少
请大家评论区讨论
(下期为大家分享贷款的利率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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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为了不暴露自己,往往会利诱或者骗取他人的帮助,获取yinhangka、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银证书,或者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
而不少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
就此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帮凶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今年1月上海检察机关透露的数据,去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网络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共计11643件22881人,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案数量增幅明显,案件数量占比达52.1%,人数占比达34.7%。
总而言之,yinhangka手机卡切勿出借出租!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李晓茂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第2款、第3款,由此设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
潘轶: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尤其是诈骗类犯罪具有远程性、隐蔽性,往往涉及不同环节的众多犯罪嫌疑人。比如很多人只为了蝇头小利就将自己的手机卡号、yinhangka和个人信息提供出去,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
一旦公安机关介入侦查,这些人就被犯罪分子当成了“人盾”,主要的犯罪分子反而隐身其后,妄图逃避打击。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这些仅仅为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如果主犯未能抓捕到案,就面临追责的困难。即使主犯被抓获,对他们能否认定为同案犯,也存在定罪的难点。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第2款、第3款,由此设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罪名。
《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何为“情节严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
和晓科:
由于现实中还是有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将手机卡号、yinhangka和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或者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其他帮助,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遭到追责的案件数量也急剧上升。
根据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该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9月,检察机关共决定起诉1273051人,其中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约占同期起诉人数的6.23%。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何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应当根据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李晓茂: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卖yinhangka就能挣钱?男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刑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无需付出劳动,只需提供yinhangka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即可获利,以为找到挣钱捷径,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办理三张yinhangka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以每套卡、盾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伟哥”(另案处理),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所得,共非法获利1565元。经统计,被告人雷某出售的涉案yinhangka共转入网络犯罪赃款2693833.87元、共转出网络犯罪赃款2637023.52元。经查,上述转移网络犯罪赃款中含有被害人林某、陈某二人被他人以“网络兼职刷单”为由骗取的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yinhangka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3套,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2693833.8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雷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家庭特殊情况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雷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整理|陈宏光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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