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就这些!创业板、科技创新板和新三板之间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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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证监会层面发布了相应四部规章制度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创业板拉开了新一轮改革大幕。深夜,深交所发布实施1项规则,就8项主要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退市制度、证券交易、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
创业板
科创板
定位
创新
1、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2、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
科技
1、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2、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
-
上市标准
1、【净利润】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预计市值+净利润】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预计市值+营收】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4、【净利润】红筹+特殊表决权:净利润为正
1、【预计市值+净利润/+营收】预计市值10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5000万,或预计市值10亿,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收1亿;
2、【预计市值+营收+研发投入】预计市值15亿,最近一年营收2亿,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收比例15%;
3、【预计市值+营收+经营净现金流】预计市值20亿,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1亿;
4、【预计市值+营收】预计市值30亿,且最近一年营收3亿;
5、【预计市值+技术优势】预计市值40亿,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有一项核心产品二期临床,其他企业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
6、【净利润无要求】:红筹+特殊表决权
中介机构要求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的监管规则、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本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议程序
【新增暂缓审议】发行人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二个月。对发行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员会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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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上市表述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中止上市。本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中止上市。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发行人将暂停发行、中止上市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本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发行人将暂停发行、暂缓上市
怎样差别创业板股票(网络配图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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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板与科创板的定位存在明显差异
科创板出台的背景是科技兴国、科技强国,2018年是国家科技领域比较难受的一年,被卡脖子的事件频频出现,科创板的构想正是基于内忧外患的存在,内忧是新旧动能转换,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外患就是技术输入遭遇掣肘,受到国外科技强国牵制;而创业板的定位与科创板差异化明显,科创板强调的是科技,而创业板强调的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目前科创板面对六大行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支持的是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企业,因上市推荐指引尚未发布,未来可能会有明确说明。
深改委指出创业板与科创板要差异中竞争发展,目前科创板接收的企业,除了在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后申报的企业,之前申报的企业也大体能够坚持科技属性,被否决的博拉网络等或许属于模式的创新,符合创业板,但不符合科创板;此前在科创板折戟的企业,建议筹备创业板。
三、上市条件存在差异
创业板的上市条件与科创板的上市条件差异明显,差异最大的是创业板基本都要求净利润为正,而科创板对净利润的要求相对较低。
同时,除红筹与特殊表决权企业外,创业板的上市指标仅有三类,主要包括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预计市值10亿元以上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收1亿以上的企业、预计市值50亿元以上且最近一年营收3亿元以上的企业。在本次上市条件修改前,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净利润要求是最近两年累计1000万元以上,但本次修订将门槛提高到5000万元,虽然以前窗口指导意见也有类似要求,但本次明确提高净利润指标,目前排队的企业是否需要评估自身条件,再做打算,需要看深交所的态度。
四、对中介机构要求有所加重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更加强调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角色,最近几日,上交所对部分科创板申报企业进行现场督导,其中不乏主动终止,也不乏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中介机构;本次创业板审核规则要求中介机构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对中介机构的从业能力提出来较高的要求,应该包括中介机构的体量,可以猜想,未来监管层应是更加欢迎大机构从事证券类业务,即便现在对资质已无前置许可。
第一问:怎样评价本次创业板改革?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创业板改革落地速度还是略微超预期,这可能和当前中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经济发展更需要向改革要动力有关。创业板推出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创业板的推出提升了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的服务能力,帮助中国经济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此次创业板改革快速落地,反映了“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李湛评价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并非是科创板改革的简单复制,而是与科创板各有分工,以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科创板主要定位于服务“硬科技”类企业,现有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则相对较为分散,从这一角度来看,创业板可以针对软科技、能实现高增长但偏传统行业的企业试点注册制。
同时,他谨慎提醒,创业板改革落地有助于提升市场信心和预期,但其影响不可高估。从科创板运行近一年来的经验看,包括科创板在内的A股走势主要受内外部经济金融形势的影响。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国经济带来重大负面冲击,市场后续走势更依赖于后续的财政货币政策发力。比如,美国国会已经批准了累计总额近3万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措施,约占美国GDP的15%,对比来看,中国逆周期调节力度还有较大的发力空间。
兴业证券策略团队则认为,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体现对资本市场改革加速,加快市场优胜劣汰,促进更多新经济相关公司登陆资本市场,有利于提升市场风险偏好。一方面,对于券商而言将继续受益,特别是龙头券商。另一方面,真正基本面扎实的新经济龙头公司将体现出稀缺性,估值有望进一步提升。
第二问:创业板改革之后和科创板有哪些异同?
据兴业证券总结,创业板改革后与科创板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涨跌幅限制相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后,新上市企业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
第二,注册流程相同。在试点注册制的安排方面,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大体与科创板一致,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
第三,融资融券与科创板相同。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当日可供投资者融券卖出,允许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
但是,创业板改革后依然在诸多方面和科创板存在差异。
第一,券商跟投要求放松。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不再要求券商对其保荐的所有项目进行强制跟投,而是仅对未盈利,红筹架构,特殊投票权以及高价发行的四类公司采取强制性跟投。
第二,上市行业上,科创板要突出“硬科技”特色。明确创业板的板块定位,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体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
第三,在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上,科创板要求投资者具备50万元的资产门槛,但创业板对存量投资者不设要求,对新增投资者的资产门槛则定为10万元。
对于这一准入门槛的差异,证监会在4月27日晚间的答记者问中称,创业板和科创板都承担着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两个板块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同时,科创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发行上市,而创业板在改革初期上市的企业均为盈利企业。因此,两个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差异,是符合两个板块各自定位和实际情况的。目前看,创业板投资者人数虽然多于科创板,但两个市场规模不同、体量不同,上市公司数量不同,不能简单用投资者绝对数量多少来判断市场流动性。此外,两个板块的制度安排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都将进行评估完善。
第三问:创业板有哪些关键改革方向?
变动一:新增投资者设两大门槛
新增创业板个人投资者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申请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10万元,注意,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不包括在内。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如果是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即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不受影响。但存量投资者如果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还需要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变动二:涨跌停板放宽至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此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变动三:注册制审核
创业板改革的根本变化之一,就是从过去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与科创板类似,未来创业板的新股发行申请将有交易所进行审核,通过后交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具体的流程包括:明确受理、问询与回复、中止与恢复审核、上市委审议、提交注册。
根据规则,发行上市审核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问询回复时间同样不超过3个月。
变动四:上市条件优化
创业板改革之后,市场包容性明显提升,通过多元化上市条件的设置,对红筹、VIE架构、未盈利企业张开了怀抱。
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变动五:设立上市委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委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和发行。
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同时对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供咨询。
创业板上市委人数上限是60人,审议事项包括再融资、重组上市。根据规则,审议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委员难以作出判断、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合议可暂缓审议。
注册/发行条件
板块
原创业板
新创业板(征求意见稿)
科创板
主要变化说明
主体资格
--
企业定位
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
符合创业板定位,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符合科创板的定位(参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创业板着重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科创板更强调高科技企业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3年以上
持续经营3年以上
持续经营3年以上
--
主营业务
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新创业板删去了“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要求
资产合规性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
股权权属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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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董事、高管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高管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科创板强调核心技术人员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合规情况
董事、监事、高管符合相关法律的任职资格,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新创业板与科创板未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新创业板与科创板明确了重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未作出相关规定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特别表决权
不允许
允许
允许
--
红筹结构
不允许
允许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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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
财务指标
同时满足:(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上市条件)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新创业板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相关财务指标与科创板存在较大差别
独立性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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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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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内控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新创业板强调了“最近3年”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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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发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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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制度
核准制
注册制
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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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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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内容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股票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对象;(3)发行方式;(4)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5)募集资金用途;(6)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7)决议的有效期;(8)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对象;(3)定价方式;(4)募集资金用途;(5)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对象;(3)定价方式;(4)募集资金用途;(5)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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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中国证监会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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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过程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负责为创业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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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结果
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1)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按规定的时限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1)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1)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细化了审核结果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审核期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该期限仍为受理之日起3个月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12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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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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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注册后、上市前出现变化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停或者中止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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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自相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1)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4)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5)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6)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7)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8)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在应当获知上述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未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直接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对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获知上述情况而未及时报告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1)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2)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4)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5)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6)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7)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2)、(3)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1)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2)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4)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5)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6)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7)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2)、(3)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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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审查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1)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2)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3)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5)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6)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7)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8)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9)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3个月仍未恢复;(10)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1)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2)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3)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5)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6)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7)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8)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9)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3个月仍未恢复;(10)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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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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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业态创新情况,对新旧产业融合的促进作用,并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
发行人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针对新创业板与科创板的不同定位,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侧重点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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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对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
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针对新创业板与科创板的不同定位,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侧重点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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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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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科创板强调核心技术人员
对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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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并接受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科创板规定应当询价,新创业板规定可以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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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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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创业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发行价格确定、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网下配售锁定安排、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新创业板的定价方式以交易所规定为准,未强制要求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条件
板块
原创业板
新创业板
科创板
主要变化说明
通用上市条件
同时满足(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满足:(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5)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同时满足:(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5)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新创业板与科创板的通用上市条件相同
财务指标
(发行条件)同时满足: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新创业板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相关财务指标与科创板存在较大差别
红筹企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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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新创业板要求红筹企业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特别表决权企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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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新创业板要求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上市申请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11)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12)本规则5.1.6条所述承诺函;
(13)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
(14)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15)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16)上市公告书;
(1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4)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6)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3)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4)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6)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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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期限
本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本所收到发行人完备的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提请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本所收到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提请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新创业板及科创板的上市审核期限相同,且短于原创业板
首发前股份限售期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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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未明确规定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安排
控股股东首发前股份限售期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新创业板明确了一致行动人也应遵守锁定期安排
未盈利企业股份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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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和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针对未盈利企业的锁定期安排,新创业板增加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规定
怎样差别创业板股票(网络配图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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