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长江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期货经纪合同“风险程度”相关条款的公告

原标题:长江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期货经纪合同“风险程度”相关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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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期货经纪合同“风险程度”相关条款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更直观的体现期货账户风险度情况和资金使用率,使我司与您的合同约定更符合行业标准,我司已对《期货经纪合同》风险度算法及风险控制条款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拟定了《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现将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合同中关于“风险度的计算方法”相关条款

  将原合同中“风险度的计算方法为:公司风险度或风险度1=(客户权益/按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100%、交易所风险度或风险度2=(客户权益/按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100%”修改为:

  公司风险度=(按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交易所风险度=(按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注:现风险度的算法与原风险度算法的结果互为倒数关系,即将分子和分母对调。修改后的风险度如果是125%即等同于原计算方法下看到的80%。

  二、修改原合同第七节“风险控制与强行平仓”中涉及“风险度”相关内容(详见“补充协议”)。

  我司拟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补充协议约定的风险度计算方式及风险控制标准,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历史结算单记载的风险度为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我司与您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中,关于“风险度”的计算标准及相关内容亦将按照此计算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若您对以上修订内容存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致电我司客服热线027-85861133向我司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变更。我司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调整后的风险度算法及风险控制条款。

  附件: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见下文)

  2022年10月25日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

  补充协议

  甲方: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此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做如下调整:

  第一条

  (一)修改原合同中关于“风险度的计算方法”相关条款

  将原合同中“风险度的计算方法为:公司风险度或风险度1=(客户权益/按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100%、交易所风险度或风险度2=(客户权益/按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100%”修改为:

  公司风险度=(按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交易所风险度=(按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注:现风险度的算法与原风险度算法的结果互为倒数关系,即将分子和分母对调。修改后的风险度如果是125%即等同于原计算方法下看到的80%。

  (二)修改原合同中关于“风险度控制标准”相关内容

  将原合同中关于风险度控制相关内容修改为:

  甲、乙双方对风险度做如下约定:

  当乙方账户公司风险度<100%,甲方根据乙方可用资金量,接受乙方交易指令;

  当乙方账户公司风险度≥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开仓交易指令。

  (三)修改原合同中关于“强行平仓”相关内容

  将原合同中关于强行平仓相关内容修改为:

  当日结算后,乙方账户公司风险度或交易所风险度>100%,甲方通过当日结算报告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若当日结算后,乙方账户公司风险度>125%或交易所风险度>100%,甲方通过当日结算报告或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辅助通知方式(具体采用何种通知方式由甲方自行决定)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有义务在下一交易日甲方规定时限前追加足额保证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使乙方账户公司风险度≤125%且交易所风险度≤100%,同时市值权益≥持仓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自集合竞价开始自主选择时机、合约、价位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且市值权益≥持仓保证金。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手续费以及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穿仓损失、利息、甲方向乙方追讨穿仓损失的成本,如律师费、交通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等)。

  在交易过程中,当乙方账户公司风险度>125%或交易所风险度>100%时,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补足保证金或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以使乙方账户公司风险度≤125%且交易所风险度≤100%,同时市值权益≥持仓保证金,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为由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否则,甲方有权自行选择时机、价位、合约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且市值权益≥持仓保证金。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穿仓损失、利息、甲方向乙方追讨穿仓损失的成本,如律师费、交通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等)。

  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若按预结算结果计算的乙方交易所风险度>100%,(预结算结果,即将当日的市场成交均价假定为结算价、按交易所的通知和业务规则结算时应收取的保证金率对乙方账户进行的虚拟结算),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及时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或放弃行权,使乙方账户可用资金≥0,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为由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若乙方不及时处置账户风险,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行选择时机对乙方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或撤销乙方已提交的行权申请,直至乙方账户可用资金≥0(预结算结果),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若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出现流动性不足、临近涨跌停板价格导致乙方账户公司风险度瞬间上升至>125%或交易所风险度瞬间上升至>100%或其他紧急情况时,鉴于此类情形下风险处置的紧迫性,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合约即时强行平仓,不受前款条文中甲方通知的要求及时间限制。乙方承诺不以“不在场、不知情、甲方未通知”等任何理由就前述事宜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同时,乙方应自行承担由于所持合约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强行平仓委托无法成交账户亏损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中,当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发出强行平仓指令,但由于合约流动性不足导致强平委托暂未成交的,若乙方追加资金或自行平仓使得乙方期货账户的公司风险度≤125%且交易所风险度≤100%,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撤销还未成交的强平委托(无论乙方是否通知甲方撤单),对此乙方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二条甲方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风险度计算方式、风险控制与强行平仓标准,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历史结算单记载的风险度为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

  第三条在签订补充协议之时,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本补充协议免除甲方义务、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作了说明。乙方对本补充协议所有条款均完全理解并认可接受。

  第四条乙方收到补充协议10个交易日之内如有异议,应向甲方提出;如在前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本协议发出后乙方再次进行交易的,视为乙方对补充协议所有条款的理解、认可与接受。

  第五条如甲方再行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修改或补充,将采取信件、电子邮件、在甲方营业场所内或者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若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并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则视为乙方理解、认可和接受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机构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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